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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原告起诉我的诉状 原告:石台印刷厂 被告:詹成进 被告:余灵 诉讼请求:1。判决俩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2334。65 2。被告承担诉费用。 事实: 07年6月29日,原告将从贵池区齐山工业园所购刚钩运往青阳九华刚钩公司加工,委托陈克庆雇请唐礼俊随车装运,下午2时,到达青阳九华刚钩公司,原告委托九华刚钩联系了被告的吊车,被告吊车由驾驶员余灵驾驶,后余灵嫌速度太慢,要求改用钓钩起吊,致刚条倾到,将唐砸伤,同年9月6日出院,,经平定其遗留一处九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该案经我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赔偿唐多项损失102334。65 综上,唐虽为原告雇请装卸货物,但其在卸货时受伤却系余灵违规操作,其理应与吊车车主詹成婧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这是原告起诉我詹成进的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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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30 20: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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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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