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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前夫在2004年10月23日公证离婚。当时在离婚协议书中未对本人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明确的财产分割。该房产的所有人一栏只有本人一人的名字。 现经友人提醒,该房产也属于婚前夫妻共有财产,我的前夫也会对其享有一定的权利。 现与前夫沟通后,他本人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一切权力。 为避免将来产生任何纠纷,我希望可以对这个问题再次进行公证。

损害赔偿
2008-04-29 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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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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