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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07年毕业生,于07年08月与一所私营医院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违约金1万的合同,(此项违约金属于新劳动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相应规定以外的).合同上有本人,医院,以及卫生局三方的盖章和签名.但是没有经过公正处公正.现在本人想离开该医院.

行政纠纷
2008-04-27 23:53: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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