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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6月14日进入原***百货有限公司(现巴**购物广场)电脑部进行工作,当时的经理名叫杜平,在之后每个月里他都以各种理由(还放贷、母亲生病做手术、欠别人钱急着给别人还等等),在我们刚发工资的第二天或是第三天就将我的钱分次借走。之后才发现他用我借给他的钱去KTV叫小姐或是请人吃饭等等。直到2006年12月他私自挪用公款、向供应商所要贿赂之事被集团发现才给于开除,但借我的钱2500元(可以记清的钱数)未还,直到2007年8月15日给我打了借条,上写的清清楚楚8个月内还清,可至今为止找不见此人,他本人也不出面解决此事,到他家去他家人也不肯承认。

民事相关
2008-04-28 14:21: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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