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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我(以下称乙方)与A公司(甲方)签定了市场摊位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摊位的使用期限为2005年1月31日至2011年1月30日。同时合同还约定进入市场后乙方向甲方支付3000元的保证金并约定在摊位不使用后退还乙方,(为此我一共交纳了6000的保证金)。其后A公司在没有通知任何乙方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公司转让于B公司。B公司拒绝承认有保证金一事,为此我们的保证金无处着落。于是我们几家商户从今年5月起开始拒交房租。但是目前房东C出现,要求我们交纳房租给他。不过我以所签定的合同中的主体是我与A公司为由且期限未到为由拒绝交纳其房租。

损害赔偿
2008-04-26 23:10: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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