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份我和女朋友打算结婚,于是我父母出资首期53565元用银行按揭的方式在增城市新塘镇购买了一套当时总值为263565元商品房,房产证上写我和女朋友的名字。银行贷款21万,计划由我和女朋友两人分20年还清。但是到了2007年的5月份,我和女朋友因为某些原因分手(2006年5月到2007年5月期间,大部分银行借贷都是由我来尝还,女朋友只还了3个月),分手后,女朋友向我提出把房子卖掉,卖房所得一人一半或者我要付她一半的钱她协助我转为我一个人的名下,并声名在分手之日起不再供楼,从2007年5月到现在的银行借贷一直由我一个来尝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