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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08年2月24日受聘于某公司担当财务经理一职,入职时约定试用期底薪人民币3000/月,另有交通和用餐补贴300元/月,转正后约定底薪人民币3500/月及补贴300元/月,但迟至2008年3月26日公司才与本人补签劳动合同(被迫将签署日改为2008年2月24日,事实用工超过一个月)并强制将本人约定底薪拆分为基本工资+绩效考核奖金+全勤奖金,变相通过奖金形式降低约定薪酬,且本人2月份薪资拖欠至2008年4月15日才发放,另无任何考核依据将本人2008年2月25日至2008年4月15日期间的所谓绩效考核奖金和全勤奖金任意克扣,且迟迟未给本人办理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手续。由于公司种种行为和做法已与劳动法相违背,且违反合同约定内容,本人被迫于2008年4月15日提出辞职。基于用工合同没有在一个月内事实签署、工资拖欠、克扣及薪资违背入职时的双方约定,本人特提出申请劳动仲裁。1. 要求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00元(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合同事实签署日用工已超出一个月)。 2. 要求被诉人支付绩效奖金和全勤奖金差额人民币538.5元。 3. 要求被诉人支付2008年4月份基本薪资欠款1264.4元。 4. 要求被诉人支付2008年4月份交通和用餐补贴欠款151.7元 5. 要求被诉人补缴申诉人2008年3-4月的社会保障费用(城保)和住房公积金。

刑事案件
2008-04-24 21:30: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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