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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6月我妈在市一医院住院17天后死亡,我们在07年5月起诉医院,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告知不实的过错,我们申请司法鉴定,玉州区法院不批准,我们只好撤诉。现在我们进行第二次起诉,并已申请司法鉴定,但医院以案由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为由申请由自治区医学会鉴定,现玉州区法院主审法官暗示我,法院已基本趋向于由自治区医学会就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定。我实在想不通,我们申请的是就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为什么法院还要又一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刑事案件
2008-04-23 23:39: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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