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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2006年8月份签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3月17日向单位递交辞职报告,单位当天同意并已盖章,所以我3月18日即离开工作岗位,我的行为是否违反了30日内通知单位的相关约定?旧劳动法是否有必须三十日内通知单位这一条款?

证券投资
2008-04-25 20:40: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