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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学生,5月底和上海一家民办小学签订了三方协议,同时也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8月20日起,第一个月为试用期)。因个人原因,7月中旬和学校领导通过邮件提出解约,她说学校现在放假,要8月底才可办理。请问,学校到时没有理由不放我走吧?如果学校索要违约金,两三千还可以,5000以上是不是有点过了?我也没有接受相关培训,也不至于给学校造成巨大损失,尽管学校短时间找到新老师接替我会比较被动。我就担心学校会以什么理由刁难我,因为我需要它给我提供解约证明呀。

劳动纠纷
2008-08-07 09: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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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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