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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立户条件;   (—)户主必须是在册的农业人口,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拥有土地承包权;   (二)兄弟分户立户,其弟须年满20周岁;   (三)姐弟分家立户,且其弟已年满20周岁,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其夫户口已迁入女方所在地,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   (四)兄妹、姐妹分家立户,兄、姐已经登记结婚并定居在原所在地的村组,其妹也要求在原村组定居的,并办理好结婚登记,其妹夫户口迁入本村组,经村民委员会或者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方可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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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0 14: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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