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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砖瓦平房,建筑面积130平方米,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去年7月,我所在这片区域被县房管局列入拆迁范围,并发布了拆迁公告,交由瓜州县国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用于修建90户经济适用房和180户商品房。开发商与我谈过两次,但没有达成协议。开发商提出,如果要钱,则补偿金额为7.2万元;如果要经济适用房,则我的房子按5.6万元补偿金额计算,经济适用房按政府规定的价格计算,1000元/平方米,共8.3万元,然后我掏2.7万元差价,开发商说,经济适用房价格便宜,我们若住,则从价格上就已经得到了优惠,所以我们原来的房子补偿价格就不能再高了,只能按5.6万元计算。我再没有其他房子,只能选住经济适用房。与我在同一地区有相同住房的住户,有两个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拿了7.2万元,没有要房子。

涉外纠纷
2008-04-24 16:47: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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