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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署商品房预售认购书后,按照规定时间内前去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签署过程中,我对开发商的一些规定条款有异议,比如房产证办理时间长达720天等。同时,我查到《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上有一条:”第三十一条 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预售人代预购人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百分之十五的商品房价款,其中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之后、交付使用之前支付,百分之五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交付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支付。预购人自己办理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预购人可以留百分之十的商品房价款,在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项目产权确认证明书并将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因此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上补充预售款预留条款。 上述要求开发商都不予协商,要求我完全按照其所制定条款签字,不给任何增删补充! 请问:我是否可以拒绝签署合同?如此是否属于违约?能否要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要求其赔偿? 谢谢!

房产纠纷
2008-07-23 12: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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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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