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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6年2月与现在工作的工厂签订了合同,如下: 合同协议书 甲方因生产发展需要招收乙方培养为技术科人员,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必须负责让乙方学会技术科各种技术打样及工艺. 二.乙方在前三个月为学习期,工资在300元/月,第四个学至第六个月为实习期,工资为500元/月,第七个月至十二个月为成熟期,工资为800元/月,一年后为技术师傅,工资在1200元/月以上,具体按乙方的实际工作成绩而定 三.乙方进甲方技术科后必须工作五年以上(2006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无特殊情况,不能出厂,如乙方无故出厂,必须提早三个月以上通知甲方,且须会技术培训费5000元.同样,甲方在乙方工作表现好的情况下除每月工资外,每年还需付给乙方一定的报酬,且不能无故迟退乙方,否则须付给乙方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费. 四,双方如有特殊情况及不可抗据的事情,经双方互相协商,可解除本协议.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请各自遵守.

经济相关
2008-04-10 12:47: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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