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你好,我在开发区购买了一套住房,本应于去年11月30日交房,但是一直到前两天我才去拿了钥匙,在收房的单子上我注明了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实际取得钥匙的时间,陪同交房人员没有提出异议;当我向开发商提出应赔偿我超期交房违约金时,对方只承诺支付1个月的违约金,并且只能在办理房产证时才能结算,其理由是1、合同交房日期为07年11月30日,但是已在07年12月30日通知收房了,虽然有房屋质量原因需维修,但主要是因为我不拿钥匙,并不是他不给,及已视同交房;2、合同只写了超过30天计息,超过了30天后没有约定所以超过30天后不需要计息。 合同原文为“按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除此之外合同其他没有可选项。

证券投资
2008-04-08 12:31:4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关于延期交房:买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交房时间、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逾期交房的责任、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责任都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买房人,买房人可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如开发商没有支付违约金,买房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在这一过程中,买房人要注意两点:1、要注意搜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证据,包括延期交房的通知,买房人收房的时间等,2、根据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若干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这里约定的是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而不是办理产权证,很多买房人对此有误解。

    你可以主张从迟延交房到现在的利息。
    2、房屋的质量问题一般肉眼很难看出来,因此最好经过有关权威部门的鉴定。如果权威部门认定房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这样开发商应该允许购房者退房、换房并给予赔偿。如果房屋质量没有问题,只是带有一些瑕疵,如精装修房中的一些小问题,开发商应该派遣单位领导人员在现场及时解决维修。
    3、本律师参加的几次法律咨询活动中,就有多位购房人向我们咨询,对于开发商的一些违约行为,是不是签署了《房屋交接书》就表示对开发商违约行为的认可。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购房人签署《房屋交接书》并不代表对开发商违约行为的认可,购房人可以根据自己与开发商的协商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根据合同的条款来予以确定,如果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那么它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交接书》作为确认开发商交付房屋的一个法律文件,它只能确认开发商在某年某月交房,以及交房时的状况,购房人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字,仅表明了开发商是何时履行了交房的义务,至于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那就要看《房屋交接书》上的相关数据、条件是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一致。购房人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字,并不表明购房人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承认,更不表示是对开发商违约行为的默认。
    因此,双方的合同是主要的依据。
    此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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