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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型国有企业(如:移动、电信)长期(工期超过一年以上)担任营销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 是否与<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中的“三性”原则(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相违背呢? 现行法律中,国家对有关企业的这种用工方式有强制性的规定和更详细的司法解释吗? 可否依据法律手段要求:用工企业视我为直接用工的方式,而与我签订有直接雇佣关系的劳动合同呢?

劳动纠纷
2008-07-20 21: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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