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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怀孕3个月,于6月通知了公司。7月16日,老板找我谈话,以我的工作能力无法胜任现在的工作,工作效率低下导致项目一再延期为由,要求我在自动辞职和降职降薪之间选择。如果选择留在公司,一定要向他认错,承认我意识到自己之前犯下了不可饶恕的错误,并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7月17日,又一次逼迫我马上作出决定,还在言语之间侮辱我赖在公司不走,说我没有职业信用,职业素质极低,自甘堕落等等。 请问他能在孕期降我的基本工资吗?在劳动合同中有“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条款?

劳动纠纷
2008-07-21 10:12:3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如果可以,能否一起申请下面几项?
    1)、2007.12月-2008.3的2倍工资和社保;(2007年12月入职到08年3月未签合同,未买社保)
    2)、未足额缴纳的社保;(4月开始按每月1200元购买社保,我的工资是3000元)
    3)、加班工资;
    4)、病事假工资及扣款;
    5)、项目提成(公司只有口头承诺,不肯出书面文件)
  • 谢谢徐律师,请问您博客的地址
  • 非常感谢,已经去您博客看过了!
  • 你好,不可以,女工在孕期是不可以降低工资的,我刚做完一个这样的案子,胜诉了,公司给补偿了,可以到我的博客里看看,我想你就知道应该怎么做了
  • 你点击我的名字,就可以进入了,我给你复制吧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产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出现以下情况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 1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2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 3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除此之外还规定,“三期”内的女职工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至“三期”期满为止。
    如果出现降低工资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女职工可以提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企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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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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