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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于1999年未经我同意私自售出我们在太原的房子,当时我在江苏老家,完全不知情。但今年我突然了解到当时他们只是签了协议,但是房子并没有正式过户。 以下是当时的协议: 卖房人:黄**(简称甲方) 买房人:张**简称乙方 甲方愿意出售宿舍楼四层二室一厅房子一套,乙方为了方便生活工作愿意购甲方的房屋,经甲乙双方协议,特定以下条款以备对照执行 一.甲方现出售的楼房属西局煤气化公司集资宿舍楼,地址在指挥部16#4层56室.建筑面积60平米,愿卖乙方居住. 二.该房价经甲乙双方协议为人民币伍万柒仟整. 三.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一次付给甲方现金伍万柒仟元整. 四.该房属单位集资房,因政策性房改 的需要,或单位改革发生变化进一步规范完善住房手续时,一切费用甲方负责办理补交,乙方一概不负责. 五.乙方付款后,西煤气化公司单位宿舍楼指挥部16#4层56室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为乙方所有,甲方应把钥匙及住房的有关证件交给乙方. 六室内一切不动设施其价值皆包括在所购房价内. 七.如果在办理房产所有证件时,甲方不以支持和配合故意刁难,,乙方有权提出退房,乙方在此房中所有修建的投资合并退款. 八.乙方在居住期间所有使用的煤气.水.电.暖.闭路等费用,甲方凭发票跟乙方结算,如乙方不以结算后果自负. 九.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乙方无权出售所有房屋,如需出售必须通知甲方,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十.未尽事宜,在操作过程中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中介人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执行. 十一.房产过户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甲方:西局煤气化.黄** 乙方:张** 中介人:徐** 签协议时间:99年7月22日.执行时间9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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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24 16:49: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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