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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堂弟3月21日晚0点骑一摩托车在一省道上行驶,当时天空有雨,路面有一货车在维修,与货车司机设置在道路中间的石头相撞,造成摩托车摔倒损坏,我堂弟受伤的交通事故。另:我堂弟驾驶的摩托车无驾驶证和行车证,无交强险。货车无放置反光警告标志! 交警支队于26日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为: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中认定我堂弟与货车司机设置在货车后面的障碍物发生碰撞!(事实是事故现场照片中显示的石头是在货车左侧,即在道路中间;货车没有打开紧急信号灯);当事人责任或者原因中认定我堂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在发生故障后未设置反光警告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现在双方协商未果,交警队裁定于货车赔偿我堂凝30%的医药费,于4月1日上午给予货车放行!

民事相关
2008-03-28 22: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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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