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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甘先生是某公司的员工。2007年10月29日晚上,当甘先生下班后,走到某小区门口时,突然一辆小客车从后面开过来,甘先生被撞倒在地。由于天黑,甘先生没有看清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而现场也没有其他目击证人。后来,甘先生被人发现送往医院。医院认为甘先生的病情较严重,于是直接将他转送到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抢救。同年10月30日,甘先生的家属到派出所报案求助。但是,肇事司机和肇事车辆至今未找到。甘先生躺在医院急需一笔数额巨大的医疗费,可是,经济上的困难使他的手术一拖再拖。 律师支招: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甘先生在小区门口被小客车撞伤,之后肇事司机逃逸。因此本案例中的司机属于交通肇事罪,肇事司机不仅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交通事故给甘先生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和交通费等损失。 但是,鉴于肇事车辆无法查明,肇事司机也逃之夭夭,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的,视为工伤。甘先生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可以视为工伤。甘先生及其家属可以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甘先生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再进行劳动能力认定。

交通事故
2008-07-29 08: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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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