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情况说明: 一、我大学毕业后2002年12月31日与上海一家国企建筑单位签定了一份5年期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31到期(公司也提前30天通知了) 请问:公司自然到期解合同,我可以得到一定赔偿吗? 二、签定合同后,由于公司没多少工程,公司叫我们自己找工作,给我们交三津,我便于2006.7月到了现在工地项目部工作,该项目是我们公司的人出来自己承包的(是我以前公司领导)但用的公司的资质挂靠,并向公司交管理费,我们项目部用的章也是以公司的台头,工地项目的项目经理是由公司签字任命的其实是项目经理就是私人承包的工程 ,现项目没有与我签定合同 请问:1、公司与我终止合同以后, 我可以得到每月双倍工资吗? 2、是由公司,还是项目支付? 3、我的工资是3000元工资+车费电话费900元+补加工资1000元老板说是奖金,我的双倍按什么标准?

劳动纠纷
2008-07-14 23:06:4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