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10月10日投诉了一家单位,因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事,12月25日出来结果。
我把12月25日处理结果的过程说一下。12月25日上午开了一个听证会,被诉单位要求听证的,原因是处罚的问题,这是后来监察大队的人说的。会上说了我每个月工资情况,休息情况,都是我说的,听证会有笔录,最后双方签字,手印。
后来,双方到劳动监察三科室,劳动监察员让我写一个收到两个月的工资条,金额为1672元,我问为什么是这么多,他说:原单位提供的实发工资是这么多,你提供不出工资条,就按这个发。我问他为什么不按笔录上确认支付,得到的结果还是按实发工资。我提供不出工资条,只好打了一个收到条。
事后,我发现很多问题,原单位提供的实发工资是这样的:XX2008年7月工资900元,8月810元,9月862元。没有我的签字;与我领到的工资有差距,也没有提供差距的依据,如考勤表,休假单......这些能作为执法人员执法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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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应当有你签字的工资发放表,如果单位提不出,应当由劳动监察调查后进行确定,如果无法调查的,则按劳动者所提供的工资额为准,无需凭工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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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