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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凝冻天气开始以来,因白云区天气过于寒冷,考虑到老人与孩子的健康,所以我户人员集体搬至轮胎厂兴马商住楼502号居住。2008年1月23日,因前所未有的凝冻天气,导致我房屋阳台水管爆裂,由于我房屋所在地实行的是一家一个单独的水管总阀门,且这个阀门由宏祥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封闭管理并上锁,本人在得知此情况后,因我户现今居住地距离白云区较远,加上凝冻天气公交停运,无法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在此种种因素限制下,我户于2008年1月23日15:53分及时与本单元102号房主王志刚取得联系,由王志刚去请物业管理员来开锁关水,并告知物业管理人员我户阳台水管爆裂,我户无人居住,切记不可打开水阀!物业管理人员及时关掉阀门并电话告知我户水阀已关。 直到2008年2月12日晚23点14分,本单元102号房主王志刚电话告知,因我户房屋漏水,渗透到楼下101号房,并造成了楼下101号房屋损失,由于在此期间我户并不曾有人员进入居住,水阀在2008年1月23日就已经关闭,何来渗水之说,本人急赶回我户房屋所在地,发现我户房屋内满是积水,已淹没鞋面,由于积水太深无法流出(附图),继而渗透到楼下101室,造成了101室也蒙受损失。 在本人前往房屋的路途中,楼下101室已通知物业管理人员来开锁查看我户水管总阀门,发现阀门大开,再次重新关上阀门才得以阻止水流继续流淌。 因我户在2008年1月23日关掉阀门后并无人进入房屋居住,也无人通知物业管理人员要求开水使用,我户水管阀门也是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封闭管理,在已知我户水管爆裂并且没有我户任何人员的要求下,物业管理人员却在2008年2月12日私自打开我户水阀,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物业管理人员也于事故发生时到达现场,帮助处理屋内积水,并承诺次日处理次事。同时,白云区艳山红派出所也到达现场见证,并作下笔录。积水房屋也无法居住,我户人员也只能在外寻求栖身之所。 2008年2月13日上午10点,本人再次来到房屋所在地,宏祥物业管理公司经理也到达现场协商处理,考虑到101室主妇即将临产,我户特要求宏祥物业管理公司首先处理101室损失,在101号房主房屋内,宏祥物业管理公司经理表示,此事故确是由于宏祥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失职造成,并承诺宏祥物业管理公司将会承担此次事故所带来的损失,但现场满是积水,目前无法估计损失,建议先烘干房屋后检查损失。宏祥物业管理公司为101室提供照明烘烤,我户与101室房主均表示同意,并将房屋钥匙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经理,要求每天为101、201室开窗晾干房屋。 2008年2月23日,本人再次找到物业管理公司经理,与101室房主共同协商处理事宜,物业管理公司以免收2年物业管理费的形式给予101户损失进行补偿,101户当即表示不同意,物业管理公司经理表示他将请示公司领导,提高赔偿。 2008年3月1日,本人再一次找到物业管理公司经理询问101室处理结果,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以3年物业管理费来赔偿101室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101室户主表示不接受,并要求赔偿5000元人民币,协商再次无果。 在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3月9日期间,本人多次电话与物业管理公司经理协商,希望能尽快解决101室户主所蒙受的损失,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2008年3月9日,本人又一次邀请101室户主及物业管理公司经理一起协商,但物业管理公司经理却拒绝面见101户主,同时也坚持2008年3月1日所述赔偿条件,本人与101室户主协商,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结果,101室户主表示他先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过并达成了协议,赔偿条件为免收3年物业管理费及接下来2个月的电费,但他表示,这点赔偿远远达不到他损失的金额5000元人民币,并要求我户支付扣除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折算金额后的剩余部分,协商再次未果。 虽然漏水事件是由我户房屋渗透至101室,但我户长期无人居住,且我户在阳台水管因凝冻爆裂后,由102室户主王志刚于2008-01-23要求并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开锁关紧水阀,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在关紧我户水管阀门后电话告知我户水阀已经关闭。在此特别强调,此水管阀门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封闭管理并上琐,也只有物业管理公司人员持有钥匙才能开启,2008年2月12日,却因宏祥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失职,在我户无人居住也无人通知需要用水开阀的情况下,宏祥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私自打开我户水管阀门,造成此次我户与101户房屋严重受损.

建筑工程
2008-03-23 22:59: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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