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12月18日向公司免息借了一笔款,借款合同规定三年内还清,每年分别是17000,17000,16000,并且规定的违约责任是:若在借款期内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归还全部未归还项,未归还部分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所借款项的利息(利息从乙方支取借款款项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6月份到期。但我于2008年2月23日提出了辞职申请,昨天,也就是2008年3月20日,我去办理还款手续时,公司要算我利息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