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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12月18日向公司免息借了一笔款,借款合同规定三年内还清,每年分别是17000,17000,16000,并且规定的违约责任是:若在借款期内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归还全部未归还项,未归还部分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所借款项的利息(利息从乙方支取借款款项之日起至还款之日) 。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2008年6月份到期。但我于2008年2月23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今天,也就是2008年3月20日,我去办理还款手续时,公司要算我利息了。

交通事故
2008-03-20 20: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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