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底,我与朋友三人合资在大渡口区开办了一个小餐馆,出资情况:7000/每人.合计21000元.
接手餐馆时产生的费用有2000元保证金,7000元的转租金(含三个月租金1000元/月).餐馆经营到12月底就结束营业.为期经营两个月.当时是我朋友负责经营,说是亏损.我朋友最后把餐馆打出去,但最后我一分也没分到.
我能要求朋友赔偿我一部分费用吗?这笔费用该怎样算???
如果能该怎样运用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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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后的款项你有权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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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三人进行合伙清算,担不是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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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