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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海员,于07年5月份提前一个月与北京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理由是在船工作时有人打架及公司拖欠工资(应每月结算但下船结清了)。公司让我赔偿4万多元,口头(无书面)说几千元的培养费和一年的工资(当时签时不知道,后知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让我赔偿一年的工资,我不能接受并与公司交涉,一直拖到现在还没办理手续。公司说我的理由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新的合同法不适合以前的合同。提出辞职也没对公司造成什么损失呀,怎样赔偿这么多?现在我请公司开户籍证明(结婚用,还要办新的身份证),公司不开。 公司不办退工手续,我无法另找工作,就更没钱赔偿。我和公司协商让公司先把手续办了,先交1万元,等我工作挣到钱再赔他,一直拖着也不是办法,但公司不同意。

婚姻家庭
2017-04-15 11:29:2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 签定合同必须是合同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强迫他人签定的合同是可撤消的.公司以不签保证函不给档案和社保手续为由强迫劳动者签定保证函是违法的.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你在终止合同关系后还应当对在原单位知悉的商业秘密等承担保密义务.公司应当无条件给你档案和转移社保关系.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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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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