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恳请专家帮忙释惑! 我名叫黄**,住万州区龙沙镇。2005年10月17日,我与重庆市万州**工业建筑建材公司谭言政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我一次性付购房款55000元,购买了万州区科委集资建房B1—402号房屋。2006年1月12日,我交纳了水电气安装费5000元后卖方将B1—402号房屋交与我。2006年1月22日,我为上述房屋安装了防盗门。上述事实,不仅有重庆市万州**工业建筑建材公司谭言政出具的协议书和收款票据作为证据,而且皆记载于科委集资建房原始登记资料当中,并有万州区科委王兴国等同志证明,和王兴国同志的手抄笔记资料的复印件为证(原件存于区科委)。 2007年4月,我发现我的房屋防盗门被人撬了,居然还在我房门旁边写有售房联系电话。才了解到有一位叫谭**的人手中也有类似的购房合同,时间比我的早。但谭**未交水电气安装费,我安装防盗门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谭**也未对B1—402号房屋提出疑义,且在谭言政对科委提供的原始资料中,科委也没有其购房的任何原始登记资料。 2007年,也就在发现我的房屋另有买主时,重庆市万州**工业建筑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言政却销声匿迹。 谭**手中有购房协议和一张50000元的购房发票,同时有谭言政于2006年12月向谭**出据了一张交房承诺书。此案经过了谭**在2007年4月初的财产保全,区法院于4月13日对我的房屋查封,我于4月19日提出财产保全异议,4月25日谭**提出民事诉状。我掌握了一些事实,陈述如下:一是谭言政向科委提供的购房协议及购房发票存根没有谭**,而且科委也没有谭**购房的任何原始登记资料。二是谭**现在至少有两份明显不同购房协议,第一次出现的购房协议是提供给区科委的这份协议所写B1-402的1有明显的涂改痕迹,我在4月19日提出财产保全异议书中指出这一疑点后,4月25日谭**提出民事诉状的证据资料中使用的协议B1-402的1是非常清晰了。目前,我掌握谭**的两份协议有明显的不同表现在: 1、分期计划栏一份只写明首付款5万,另一份写有首付款5万和房屋断水后付2千元。2、谭**的签名风格不同,等等无法正常解释的事实。 万州区科委集资建房整栋房屋还不具备交房的条件,还没有给任何住户办房产证书。 另万州区科委集资建房整栋房屋的报批手续都是万州区科委,谭言政和科委的建房合同上只言明科委出让土地,他们之间的利益分配还有一份合同,但至今科委也未提供。科委不可能无偿给一个建筑商30余亩土地。 我这案子因公安系统介入,法庭依法已终止审理。 我想从专家得知:1、我是否有房屋的所有权;2、出卖都是重庆市万州**工业建筑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言政所为。现在谭言政跑了,区科委是否该承担责任?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应承担多少责任? 请各位专家释疑,谢谢! 二〇〇八年三月

证券投资
2008-03-17 08:58: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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