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2008年4月15日上午,一病人于一村医处就医,村医为病人挂了吊瓶,后回家;病人回家后,睡了一觉,感觉不适,起床时摔了一跤,随出现四肢不能动弹现象。病人向120求考救,120称太忙,没有赶过来。随之,村医向乡医求救,后葛某(乡医)途中赶到,经共同诊断,认为应注射(吊瓶)某某药物,但村医处并无此药物,在村医与病人家属的共同要求下,村医与葛某共同回乡卫生院,并将此情况上报了卫生院,院长及其他一些医生参与了讨论,然后将药物给了村医,村医回去给病人挂了吊瓶。 挂完吊瓶后,病人情况转好,第二天早上可以起来活动,诸如洗脸刷牙之类。 村医十分高兴,再次来到乡卫生院表示感谢,并说要请葛某等人吃饭。后在乡卫生院多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再次从乡卫生院拿了药物,要给病人进行巩固治疗。卫生院给村医开了药物(葛某经手),院长划单,然而在后续治疗中,病人出现不适而导致死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