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提法是一种司法惯例,实际当中一般都是这么操作.无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所鉴定目的和简要案情说明,这与它无关.只是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账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即可.并且出具鉴定报告
可以申请.个人建议最好不要.因为根据目前的审计结果可以得出,对方提供的账本是有问题的,不是健全的会计帐簿,即是对方提供的帐簿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是很弱的,他的反诉请求得不到相应的证据支持.因为我不知道你的诉求是什么,而且有无相应的证据支持,但在对方提供的账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你的诉求和你的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因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所以你可以认为根据鉴定结论,被告提供的帐簿无法放映合伙期间的真实财务状况,账本本身存在伪造,虚假的可能.要求被告提供账本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等会计原始资料.无法提供或不愿提供,就可以推定该原始凭证是对被告不利的,而被告是持有的.是有利于原告你的诉求的.可以据此请求法院支持你的诉求.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报告,可以证明被告提供的账本是存在伪造,虚假的成分.根据我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是要保管最少15年的,你可以请求法庭要求其出具这些会计凭证,拒不提供的,一方面要求法院据此支持你的诉求,另一方面可以将此事举报到企业所在地的财政局,因为企业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会计法>,存在伪造或者非法销毁原始会计凭证的行为,要求对其进行处罚.同时你也可以到当地的公安分局的经侦大队报案,告对方职务侵占罪,以职务之便伪造,销毁会计凭证来侵占本属于本人财产.有鉴定报告和庭审时的一些证据.因为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如果回复有不妥当之处,敬请谅解.如果需要,可以联系.余律师:13450299927 QQ:11774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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