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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1983年10月14日,与中国**银行本地区分行,本村营业所,村委,林业站以及乡政府共同签订合同,按照公证书(83),清证字77号(有公证员),林业承包贷款42亩,四至分明。 然而在林改过程中,原村主任骗取身份证复印件,把42亩林地,划分到爱人的名义下办走林权证,原告要求分户,他置之不理. 请问我是否能拿回原属于自己的林权证?

民事相关
2008-07-11 01: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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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