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8月1日在山东***公司开始工作,户档关系也一起转到该单位。当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见习期3个月,合同签订时只让我看了一遍合同后又收回,签订后公司以代为保管为理由将两份合同全都留在公司,不给我。合同中规定如果违约我每年需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在我工作期间我拿到手上的工资金额仅为将近800元,而合同并未规定如果公司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只单方面的规定了我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时,本人曾以违约金太高与其协商看是否可降低违约金,公司不同意。工作后每星期几乎天天上班,不符合国家双休规定。2004年12月4日我请事假一周出去散心,假期满后因初涉社会,考虑不周,就一直未去公司上班,也没和公司联系。2005年2月21日,单位寄给我父亲一份公司文件,以我“未经组织批准,不辞而别,擅自离岗,累计旷工38天”将我除名,并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2005年4月份我收到该文件。我父亲收到文件后,曾与公司人事部负责人联系看是否可将我的户档关系转出,被公司以我未缴纳违约金15500元为由拒绝。2005年10月我与单位联系,仍以我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给我办理户档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