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欠我5万,诉讼请求我是这么写的:归还本金5万,及利息1万至起诉日
(我本意为,按常理,法院理应支持被告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
法院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中,我多次要求将诉讼请求的利息改付至实际付款日,因为按常理请求的利息肯定是算到实际付款日,对方没有反对
后法院还是判决归还本金5万,及利息1万(至起诉日),余利息另行起诉
请问
1,审理时我能否将诉讼请求的利息改付至实际付款日?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2,对于另外的利息,我是不是要再打一次官司
另:从未收到举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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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那个诉讼请求本身写得就有问题,要作变更也必须在举证时限内提交书面变更。
2、如律师起草的话,至少会这样写: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X元,并按XX利率向原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借款利息(截止X年X月X日,以上借款利息为:X元)。
3、吸取教训,今后有涉诉的法律问题还是委托律师办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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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确定举证期限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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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时我能否将诉讼请求的利息改付至实际付款日?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变更诉讼请求是收到程序限制的。你不主张,法官吧主动审理。
2,对于另外的利息,我是不是要再打一次官司
应该是。
另:从未收到举证通知书
法律规定不需要告诉你。给了是服务好,不给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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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法院一般倾向于支持到起诉之日 因为那是一个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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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按我说的那种诉讼请求,在重庆,法院是主张到判决之日的。也应当这样。
大家可以看看我以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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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