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五月份起诉离婚,六月开庭。
经法院调解,双方签定离婚调解协议。
现已取得离婚调解书。
协议内容:孩子(一岁多)抚养权归我,对方每月付三百元抚养费。
但协议上没有列明对方对孩子的探视时间及次数。
现对方要求每个星期带孩子回去住两三天。
为了孩子,我没有答应,只答应她每个星期来见孩子。
她为此事到法院投诉我,法院人员打电话给我,叫我与对方将此事协商好。
否则对方会起诉我。
我想问一下:
1。我可以每个星期都让她见孩子,但不让她接回去。可以吗?
2。我这样做有没有违法?
3。我要不要为此而负上法律责任?
4。法院有权力要求我把孩子让她带回去吗?
谢谢大家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