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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五月份起诉离婚,六月开庭。 经法院调解,双方签定离婚调解协议。 现已取得离婚调解书。 协议内容:孩子(一岁多)抚养权归我,对方每月付三百元抚养费。 但协议上没有列明对方对孩子的探视时间及次数。 现对方要求每个星期带孩子回去住两三天。 为了孩子,我没有答应,只答应她每个星期来见孩子。 她为此事到法院投诉我,法院人员打电话给我,叫我与对方将此事协商好。 否则对方会起诉我。 我想问一下: 1。我可以每个星期都让她见孩子,但不让她接回去。可以吗? 2。我这样做有没有违法? 3。我要不要为此而负上法律责任? 4。法院有权力要求我把孩子让她带回去吗? 谢谢大家了!

婚姻家庭
2008-07-07 1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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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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