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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我和朱某等朋友数人经协商决定设立一合伙企业,签订了合伙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合伙协议约定:我们各出资5万元人民币,从事商品批零业务,平均分享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事务由我执行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商店地理位置极佳,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4万元,四人各得1万元利润。与此同时,朱某向王某借款买了一辆汽车跑运输。2007年7月,朱某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整个汽车报废,这样无法偿还王某的借款。11月,偿还期已到,王某在催款无望的情况下要求朱某以合伙企业的出资和权利抵偿欠款,但未得到我们几个合伙人的同意。

知识产权
2008-03-09 23: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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