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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孙某在审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中,原告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该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了被告的一辆帕萨特轿车,并将该车封存至该法庭院内。其间,孙某擅自驾该车外出,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该车严重受损。请问:对孙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其它综合
2013-04-26 16:53:4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因此,孙某应受处分并赔偿车辆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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