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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2002年12月3日进了现在这家公司.08年之前都没订过合同,但公司有给我买保险.工资和加班费都没按劳动法来计算.08年1月31日我跟该公司订了一年合同,是从08年1月1日到08年12月31日(该合同文本至今也没给我).这次发1月份的工资,公司没按劳动法来计算我的工资,没有足额支付我的劳动报酬.我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应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或方法来跟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我有经济补偿吗?应该有几个月的工资?(我之前所有的工资条都有保存)我打算明天就跟公司解除合同,我准备写一份请求书,请求公司因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来计算我的工资,未足额支付我的工资来解除合同,这样可行吗?还有假如公司不答复我或者故意拖住我而不回复,我该怎么办?请各位指教!不甚感激!

经济相关
2008-03-10 1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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