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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3月进入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我手中只有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签定的一年的工作合同,时间为2005年3月4日到2006年3月3日,其中2005年3月4日到2005年6月3日为试用期。到2006年3月3日时,又与我签订了一份协议,但是公司收回去盖公章就没有归还给我。到2007年3月4日时第二份合同到期时,我根据合同法第第十四条(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向公司提出应该签订合同,但是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一直推托至今。 现公司领导明确地跟我提出我的工作于2008年3月份即到期了,并且公司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用他人伪造我的签字把我的基本养老保险办停了。并于2008年3月3日将我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重庆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一分经过他人伪造我的签字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归还于我(对于公司伪造我的签字可能给我带来的损失我将保留我的追述权)。 现本人基本工资为3300,应赔偿的金额为3300×12个月=39600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现平时工资发了给我的,因此我主张将应支付的另外的一倍的工资支付于我。即为39600元。 注: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作出了具体规定。按照该意见,《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我的工资标准为按规定我的应得工资,数目为我每个月在财务签字的为标准。 2.我在公司工作3年了,因工作需要从来没有休息年休假根据2008年2月15日起施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根据以上两条3年共应有15天年休假而未休 共应付年休假工资为3300元/月÷22天×15天×300%=6750元

公司企业
2008-03-09 09:41:1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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