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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07年7月至今供职于齐齐哈尔市第一机床厂,与单位签定的是5年期劳动合同,我们单位超时工作、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要求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个人感觉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去人力资源部协商,他们说我处与1年的实习期,加班费在工资里面,但劳动合同上注明的是工资、生活补贴以及津贴,没写内含加班费,而且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要交纳违约金4000元.请问他们这种做法合法吗?我是否可以请求劳动仲裁裁定合同无效.

建筑工程
2008-03-10 11: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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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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