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一家公司跑业务,当时有一客户需要公司给予一定的质量保证金(3000元人民币),我申请过公司领导,领导同意.而后公司以这个客户欠款我未清为原由,拖欠我数个月工资,至今未发,平时由于我出差需要经费,我从其他客户那清理的欠款做为日常消费和出差的经费.现在公司让我补交其他客户的欠款,然后给我发放工资.我觉得公司的这些话不可靠,我没有交,公司拖欠我的工资和我之前清理客户的欠款基本持平,上差下差,差不出几千块钱人民币(公司欠我的工资不到两万块钱人民币,我清理的欠款也在一万以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