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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改制,给在家待岗的正式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给经济补偿金和补交养老保险,临时工什么也没得到,直接解除合同. 通过劳动仲裁及法院审理,判定原单位为四名临时工缴纳1997年5月到2004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给予补偿金.2005年末到法院执行厅申请强制执行,现在是2008年7月2日,养老保险仍未执行.具体如下: 一.起初单位就是不给办养老保险,法院说养老保险无法强制执行. 二.后来法院又说,由于单位原因耽误缴纳养老保险,耽误到什么时候,单位就应补缴到什么时候,现在法院又不这么说了,改口说争取做到. 三.现在单位同意给交至2004年,但又存在如下问题: 1.2004年到现在应该不应该单位交养老保险,如何2004年单位就给交保险,2004年之后就可以自己交,交的也少. 2.因养老保险有个人和单位缴纳两部分,当初正式工只缴纳很少一部分,单位缴纳的也不多, 社保局说应按现在标准补交2004年之前部分,我们认为应按当时正式工个人缴纳数额缴纳,其它应由单位承担,对不对?社保局说 的补交标准按当时标准可以吗? 3.到现在还未执行结束,如何要求法院? 请说明法律依据,谢谢!

劳动纠纷
2009-05-17 10:53: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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