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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6年10月进公司,从没签定劳动合同,也没交社保。应聘时说的一天8小时,做六休一,但实际每天8.5小时。离职前工资是1900+提成,平均有2300元。08年4月初我请了几天病假,因为公司是家庭式管理,我向父亲请的假,因为他比较好说话,但平时主要管事的是儿子,回来上班没多久,儿子把我辞退,说我没有向他请假让他很没面子。我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了周六加班费和平时半个小时加班费,一个月未提前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和病假期间工资及综合保险。现在仲裁判决已经下来了,只支持经济补偿金和综合保险,说我当时招聘时就已经知道了是上六天的,没有加班一说。而在庭审中公司说一天8.5个小时中间有0.5小时的休息。并且在一开始否认了我的请假,但在后一次庭审中另一负责人又承认了我的请假但说只同意了一天的假,其他按旷工处理,以此为由把我辞退。且在庭审中出示了很多伪照的证据(如工资明细单,我的严重警告等)不承认我的工资。在仲裁判决书上也说明了公司以这些为由把我辞退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没有经过我的认可,但是却不支持我的一个月书面通知金,说公司是按照劳动法法第40条把我解雇的,因此不存在一个月通知之说,且判定视为我是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对此我很不解,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而且我也没有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可以判决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呢?我很不服,想向法院起诉。不知道我这样的情况胜算能有多少?能要到我周六的加班费和平时0.5小时的加班费吗?我的案件的关键问题是什么? 怎么样处理对我最有利?我有平时的工作记录,和几张考勤卡。

劳动纠纷
2008-07-03 16: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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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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