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单位的合同期限是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2008年6月31日部门主任口头通知本人合同到期,并且不打算续签。
但2008年5月份至今,2个月的工资尚未发放。
1 我是应该按照合同规定按期办理手续后再讨要工资?还是应该等讨回工资后再办理手续?
2 部门主任的口头通知是否有效?我是否需要等待书面通知后再办理离职手续?
3 合同终止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4 拖欠工资是否有25%的经济补偿金?
[[i] 本帖最后由 phosphor 于 2008-7-1 14:42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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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你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要求补回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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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如果本人想暂时续签合同一段时间,应该如何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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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单位已提出终止合同,我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已经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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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知不影响你解除合同。
什么叫暂时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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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