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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生是上海市南供电局汽车修理厂的一名合同工,合同是通过劳动服务公司签订的,是一年一签的 。到2007年12月31日,他在该厂工作了9年。因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有同工同酬的细则,而劳务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刚好到期,市南供电局汽车修理厂宣布关门。我老公只得到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公司企业
2008-02-29 01:18: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首先必须明确你先生所在的劳动服务公司是否具有劳务输出的资格:即必须是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有开展劳务输出经营活动所需的场所和必要设施;有健全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工作人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劳动保障工作经验,并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从事劳务输出工作的有效上岗证书。
    一、如果劳务公司具备上述资格,则你先生是与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是与汽修厂形成劳动关系,所以补偿金问题涉及到你先生和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而与汽修厂的合同无关。
    1.如果你先生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或者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则劳务公司应按你先生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在这里,你先生虽被派出到其他企业工作,但只是工作的地点被安排在用工企业,实际上仍然是为劳务公司劳动。所以劳务公司应以九乘以二千,补偿一万八千元.
    2.如果你先生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到期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则劳务公司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二、劳务公司如果不具备上述劳务输出资格,则即使劳务公司与汽修厂签订了劳务合同,实际的用人单位仍应当是用工单位汽修厂,而汽修厂是在合同到期时关门,也就不必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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