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 我咨询的问题如下: 我父亲于2000年再婚,当时口头商定,婚后老太太户口不迁入我父亲所在地,老太太的退休金(400元)不带入新组建家庭,老太太自己的房屋出租所得款项归老太太自己所有,我父亲每月再固定给老太太(600元)归老太太自己所有,家庭一切开销由我父亲另行支出,老太太现有一儿一女(已婚)。我们家有四个兄弟姐妹(已婚)。 我父亲现有住房一套(是工厂分配的,我母亲在世时用我父母的工龄加现金买下,但是工厂一直没有下发房产证),存款若干。 以上情况,没有公证,现在我父亲,身体不好,老太太又不管,长期住在儿子家。现在是我们白天雇保姆,晚上我们兄弟姐妹轮番照看。

房产纠纷
2008-02-28 15:46: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老太太和你父亲是配偶关系,因此有权参加继承,而老太太的子女与你父亲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则无权参加继承。
      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上述规定,老太太如已缺乏劳动能力,应当予以适当照顾。你们四个兄弟姐妹中对父亲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多分。但你们也完全可以按照均等分配。
    需要提醒你们的是,老太太对你在和你父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有权从中提取50%作为其在共同财产应得的份额,而其余部分才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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