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是2008年2月12日12点30左右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大汉口届会”门口
买票(2元)进入届会的,在购物后参加届会组织的跳绳活动,由于届会使用的绳
子是拔河用的比较粗,在跳绳过程中把我爱人的脚拌了一下,经医院诊断为左腿
下部骨折,需要休息三个月时间,当时届会安排两名员工陪我们一起到医院,结
果他们只带了200元钱根本不够,后来还是我们垫付了1060元钱,由于我们带的钱
也不多还有800多元的药没有交钱。第二天我们就到就近的医院去打吊针,总共用
了450元钱。事后届会的工作人员到我家说只承担我爱人的医疗费不承担其它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