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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甲方与07年9月27日签定了一份购房合同,(房屋是按揭的,还是毛胚房)因房屋未满一年,加上我身份证丢失,约定与08年1月15日在去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过程中,如遇双方单据缺少可以顺延45天。签定合同时,我在乙方只写了自己的姓名,没有写身份证号码。但是为了预防万一,我让我我女朋友作为乙方代理人也签名写身份证号码了。现要办理时,我因身份证还没有办理下来,我就想把房屋过户在我的代理人名下。但是甲方有意故意拖延时间不去办理。在过10天就是合同期限,悔约赔偿金额是14000元。我与甲方同意后在07年10月1日入住,自己装修花费10000元,但是合同上没有提悔约的装修赔偿问题。

其它综合
2008-02-21 18: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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