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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月1月1日17时10分许,睛,本人驾驶二轮摩托车从永昌镇驶往新登镇沈家村,由东向西途径05省道1KM+250M新登镇新堰术叉口时与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沃生水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本人,沃生水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本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沃生水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刑事案件
2008-03-26 22:38: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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