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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3月10日21时15分,本人驾驶面包车沿S227线由南向北行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相撞,造成对方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时本人拨打120将对方送往沂水中心医院,为其付医药费12000元,对方不知道自己有糖尿病,在医院一并治疗,后共花费39000元,出院无果.于2008年11月19日向沂水法院提出诉讼,对方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要求赔偿37085元. 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本人为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为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
2008-12-16 21:56: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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