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办理出国劳务的中介公司中,缴纳保证金3万元,在到承诺6个月办理期限时,只返还了部分款。
其余款项解释为:“上一级的办理公司”存在欺诈,故只返还部分款项。
并在返还款项时,将本来其中介公司名头的收据,偷天换日,改成了实施欺诈的“上一级的办理公司”名头。
是否构成欺诈?
2007年10月17日到期的款,至今日,是否应缴纳利息?
期间,找不到人,电话不接。
公安部门的解释是:“上一级的办理公司”的诈骗正在调查中,无法让中介公司承担责任。
现在应如何通过法律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